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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南安高层玻璃自爆,砸坏楼下汽车,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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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8-4 16:44
  • 发表于 2021-6-22 23: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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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玻璃自爆导致碎片砸坏楼下地面车辆,
      车主能否索要赔偿?谁又该承担事故责任?

      

      图文无关(来源:视觉中国)
      6月17日上午,
      南安法院水头法庭通过庭前调解,
      妥善化解了一起玻璃自爆
      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业主和物业公司各支付受损车辆车主
      2000元和600元的车辆维修费。
      01案件
      汽车被砸起纠纷
      法官调解化矛盾
      今年3月29日,家住南安市水头镇某小区的毛某,发现停在小区楼下地面的小轿车前挡风玻璃和部分车身被砸坏,一并“中招”的还有当时停放在附近的其他几辆车,毛某报警求助。民警赶到现场后,经过勘察取证,确认是该小区居民楼12层业主余某家阳台玻璃发生爆裂导致。毛某联系到了另外几辆受损车辆的车主,一起找到余某索赔。在物业的协调沟通下,余某与其他车主均达成了调解协议,但与毛某无法在赔偿事宜上达成一致意见,余某索性置之不理。毛某只好先自行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维修费用2430元,并于5月10日诉至法院,要求余某和物业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费、上下班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00元。

      考虑到该案标的不大,法院判决只会加剧邻里间矛盾,因此承办法官认为该案用调解更有利于妥善处理邻里关系。在仔细翻阅卷宗、查看现场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但在责任划分、赔偿金额方面存在不同意见。6月17日,承办法官将当事三方安排在案涉小区所处的水头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他们进行调解。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三方当事人本着和睦相处的原则,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方案:由余某赔偿2000元,物业公司赔偿600元,剩下的损失由毛某自行承担。至此,一场纠纷得到了圆满的化解。

      02说法
      高空坠物致损失
      责任划分有规定
      该案承办法官指出,该案涉及一个典型的法律问题,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应如何认定侵权责任?我国新颁行的《民法典》不仅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还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责任划分,全方位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据此,阳台玻璃突然爆裂坠落致损,若业主或使用人无法证明自身没有过错,通常是需要承担相关侵权责任的;相反,若业主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即使其先行赔付,其亦有权向其他侵权人追责。

      结合该案,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眼下正值盛夏高温天,暴风雨天气随时可能来袭,作为房屋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定期检查房屋结构安全性,排除事故隐患,如检查门窗边沿螺丝和窗框是否松动脱落,外窗玻璃是否变形、破裂或松动等。房屋装修时应当到正规厂家购买有质量保证的玻璃,或在玻璃外层贴防爆膜,这样即便玻璃发生自爆,碎片也会被粘在膜上,防止脱落事故发生,将损失降到最低。

      出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以及自身风险防范,法官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在平时的小区服务管理过程中,要采取可行性的措施防范高空坠物的发生,并加强宣传。在发生相关情形时,及时采取合理性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来源: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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