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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8日18时许,南安市石井镇发生一起亡人交通肇事逃逸案。29日下午,交警大队专案组通过缜密侦查,成功抓获交通肇事逃逸驾驶人郭某林,有力打击了交通肇事逃逸违法犯罪行为。
△成功抓获嫌疑人图片 事故致一男子身亡 肇事车辆不知所踪 2021年8月28日18时32分许,南安市石井镇联丰村下美209号门口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石井交警中队民警立即赶往现场,但到达现场后,发现肇事车辆已逃离现场。 民警一方面拍照、录像、绘制现场图固定现场遗留痕迹,另一方面查找事故路段周围监控,排查、寻找现场目击证人。
△案发现场图片 抽丝剥茧 锁定肇事嫌疑人 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逃离方向为一拐角处,且村道路口多,经过调取多方视频监控后,仍无法看到肇事者的面貌特征。
△案发后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图片 为尽快确认肇事者身份,黄连发大队长召开事故案件研讨会,成立专案组。专案组民警采取逆向追踪,从来车方向入手,通过调取沿线视频监控,经过反复比对,综合研判分析后,最终锁定交通肇事嫌疑人正面照,确认嫌疑人身份。
△锁定交通肇事嫌疑人正面照 连续奋战 将逃逸者绳之以法
△专案组查看监控录像 确定嫌疑人后,专案组又回到事故现场走访调查,寻迹追踪、汇总线索后发现,嫌疑人郭某林8月28日曾在某工厂做临时工,现居住在晋江安海。
△专案组走访调查 确定嫌疑人的暂住地后,专案组马不停蹄,立即前往晋江安海摸排,最终,于8月29日14时43分许,在安海镇桥头村安厝市北里抓获嫌疑人郭某林。
△肇事嫌疑人指认肇事车辆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怎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2000元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南安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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