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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报] 继永辉超市后,南安3家店疫情防控不到位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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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8-4 16:44
  • 发表于 2021-4-12 21:5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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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留5日!停业整顿!南安3家店疫情防控不到位被查

    继永辉超市后

    南安又有2家店

    因为疫情防控不到位

    被停业整顿

    连日来,东田镇组织多部门

    联合开展商超、集贸市场

    疫情防控工作督导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督导组发现位于东田街的华旭烟酒商行、龙腾烟酒行没有落实口罩佩戴、体温检测、核验健康码等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依法对其采取停业整顿措施。

    华旭烟酒商行









    龙腾烟酒商行









    同时

    还有一家食品店

    违规采购销售进口冷冻带鱼

    涉嫌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移送公安部门

    处以行政拘留5日

    以案释法

    近期多地

    在进口冷链食品或外包装上

    核酸检测阳性

    进口冷链食品已成为当前疫情防控的最大风险点





    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020年12月4日发布通告,要求自2020年12月5日零时起,进入泉州存储、流通、加工、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先行进入泉州各地设立的集中监管仓进行统一查验、核酸检测和消毒。





    违规采购拘留五日

    2021年1月14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安市洪濑镇黄某食品店开展进口冷链食品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冻库内存放一批进口冷冻带鱼,共540公斤。经查,该冻库在我市冷冻冷藏库名册内,前期检查中未发现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8日向该冻库送达《告知书》,并告知报备事项。当事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10日购进该批进口冷冻带鱼,虽现场能够提供进货单据和“四个证明”,但无法提供《泉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且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该行为违反了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泉州市设立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通告》相关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封存该批进口冷冻带鱼,并提请卫健部门对从业人员物品及外环境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当事人涉嫌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线索移送公安部门。2021年1月21日,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5日。





    专项行动 严管严控

    南安市自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春节期间进口冷链食品专项行动,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采购、运输、贮存、加工、经营销售相关证明不全的进口冷链食品、逃避集中监管仓监管、未落实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的生产经营者。

    提醒广大商家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

    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和春节期间

    商超、集贸市场疫情防控工作的

    通  告

    为加强今冬明春和春节期间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根据2020年1月5日商务部发布的《商场、超市疫情防控技术指南》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应在入口处张贴健康码图识,设置体温测量设备,持有健康码和体温检测正常、佩戴口罩的方可进入。

    二、顾客不佩戴口罩的,应及时劝导;拒不佩戴的,应拒绝其进入商场、超市;乘电梯时应全程佩戴口罩。

    三、老年人等群体可采取凭有效身份证登记等方式替代“健康码”。

    四、商场中的剧院、娱乐等公共场所继续执行上座率不超过75%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人员距离。

    五、倡导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进行消费,防范人群聚集。

    对不遵守以上规定要求的经营者,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将视情节予以告诫、批评和通报;情节严重者,有关部门将依法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

    南安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进口冷链食品

    监管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有效防控我市新冠肺炎疫情,及时消除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切实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做好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监督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所有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相应显著位置公示“进口冷链食品”字样,公示“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消毒证明”。未提供相关合格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应组织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二、进口冷链食品交易时,为最大限度降低风险,提倡使用电子支付等无接触支付方式,或留存相关消费信息,便于追溯。

    三、已进入我市存储且未取得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和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核酸检测机构对库存进口冷链食品进行批批检测,并进行最小外包装消毒后,方可对外流通、加工、销售和消费。

    四、自2020年11月22日零时起,凡新进入我市“存储、流通、加工、销售、消费”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取得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和消毒证明(以下简称“四证”),方可对外流通、加工、销售和消费。

    五、从事批发和购进大宗自用进口冷链食品的经营者,必须在进口冷链食品预计到达存储地24小时前,从事收储进口冷链食品的冻库,必须在代贮的进口冷链食品到达并完成消毒装卸入库24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备,备案内容包括生产经营者姓名、食品名称、数量、检验检疫报告、报关单、核酸检测报告和消毒证明、承运企业和车辆、存放地点等相关信息。

    六、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冷链食品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七、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每7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新进人员做到“随进随检”。各环节经营单位应履行主体责任,切实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

    八、对未取得“四证”,或拒不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贮运、生产经营单位,查封涉事产品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消毒、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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